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翁熒雪
- 原告黃進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進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志銘、王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5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000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 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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