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義來藝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5,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