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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義來藝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5,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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