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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李俊霖

  • 當事人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7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杜嘉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108年11月19日上訴狀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以俾利本院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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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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