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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杜嘉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108年11月19日上訴狀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以俾利本院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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