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杜嘉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108年11月19日上訴狀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以俾利本院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