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7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杜嘉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108年11月19日上訴狀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以俾利本院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