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全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菊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二分之一(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被告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榮公司)返還沙鋼盤元部分,業經原告撤回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聲請退還該部分裁判費三分之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原以誼榮公司及陳月嫌、歐芮妤即歐玲偵、歐敬耀為被告,分別起訴請求被告誼榮公司返還沙鋼盤元或賠償損害,另請求被告歐敬耀、陳月嫌、歐芮妤應連帶賠償。嗣於訴訟進行中,聲請人就被告誼榮公司部分撤回起訴,核屬訴之一部撤回,即聲請人僅撤回其訴之一部而非全部,訴訟之全部繫屬仍未消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堪認聲請人未於法院判決前,撤回本件訴訟全部繫屬,即未減省法院之勞費,自無得聲請退還撤回部分所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