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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朱玲瑤陳景裕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被告
達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明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許慧如獨任審理。

民事第一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許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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