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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夏珠
即原告
林勁柏
即原告
林挺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雄
被告
何來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對被上訴人何來彬、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二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就此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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