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夏珠
- 即原告
- 林勁柏
- 即原告
- 林挺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雄
- 被告
- 何來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對被上訴人何來彬、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二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就此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