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5號原 告 速易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靳瑋琳 被 告 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東曄(原名:劉旭岩) 被 告 安心同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其明 被 告 劉順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許慧如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