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上 訴 人 林詩婷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蓁菁興業有限公司、陳淑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予補正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35,23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