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上訴人
林詩婷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蓁菁興業有限公司、陳淑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予補正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35,23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