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宏堡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鴻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達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品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經本院於同年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命補費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108年7月12日民事查詢表1份可考,故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