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興中
- 原告
- 林興民
- 原告
- 林珆卉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郭風裕
- 被告
- 徐麗玲
- 被告
- 高雄榮民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曜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九年九月八日駁回上訴人上訴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以107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是本院前於109年9月8日,以上訴人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由駁回上訴之裁定,容有違誤,爰依職權撤銷該裁定,併依上訴人請求將本件案卷送請第二審審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