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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林興中
原告
林興民
原告
林珆卉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郭風裕
被告
徐麗玲
被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九年九月八日駁回上訴人上訴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以107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是本院前於109年9月8日,以上訴人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由駁回上訴之裁定,容有違誤,爰依職權撤銷該裁定,併依上訴人請求將本件案卷送請第二審審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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