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古崴即古俊良
- 被告
- 黃莫即黃文英
- 被告
- 鄭家楹即鄭梅香
- 被告
- 伍連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伍柏安即伍奇森
- 被告
- 人
- 法定代理人
- 伍寶珠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欽
- 法定代理人
- 姜利誠即姜信福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軒即林偉怡
- 法定代理人
- 謝武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8年7月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