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桂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 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