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 上 訴 人
- 速巴陸鋼筋續接有限公司
- 即 被 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銘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78,939元,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