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 速巴陸鋼筋續接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冠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78,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