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李姿憓
- 原告
- 闕明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微雅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羽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被告
- 吳全益
- 訴訟代理人
- 江采綸律師
- 被告
- 吳建文
- 被告
- 湯志傑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夙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怡廷律師
- 被告
- 李國慶
- 被告
- 倚楠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莊明照
- 訴訟代理人
- 朱淑娟律師
- 被告
- 商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瑞鴻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婷律師
- 被告
- 工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鵬崴
- 訴訟代理人
- 朱世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吳建文入監執行而未到庭,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