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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朱玲瑤王碩禧呂明龍

原告
李姿憓
原告
闕明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微雅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告
吳全益
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
被告
吳建文
被告
湯志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被告
李國慶
被告
倚楠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明照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被告
商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鴻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被告
工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鵬崴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吳建文入監執行而未到庭,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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