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何奕達
- 原告林科帆
- 被告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 告 林科帆 被 告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8 年6 月13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雖不服而提起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重抗字第1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葉明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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