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 原告
- 林科帆
- 被告
-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奕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8 年6月13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雖不服而提起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重抗字第1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