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 原告
- 祐福工程行即曾天才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家鳳律師
- 被告
- 瑀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禹炘
- 被告
- 蔡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瑀磐國際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