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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告
祐福工程行即曾天才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
被告
瑀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禹炘
被告
蔡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瑀磐國際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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