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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告
京冠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豐
被告
久玖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力建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告
黃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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