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自明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利美利律師
- 被告
- 京冠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豐
- 被告
- 久玖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力建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淑妃律師
- 被告
- 黃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