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DIVA 株式会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日幣610,000,000 元,以原告107 年10月26日起訴時之日幣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 :0.2788,換算成新臺幣170,068,000 元(日幣610,000,000 元×0.2788),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147,3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