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上慶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訴訟代理人 郭信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請求撤回全部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