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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陳景裕

  • 當事人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上慶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訴訟代理人 郭信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請求撤回全部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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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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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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