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 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 訴訟代理人
- 顏宗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弘康律師
- 被告
- 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士銘
- 訴訟代理人
- 郭存仁
- 訴訟代理人
- 楊岡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