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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朱玲瑤王碩禧呂明龍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顏宗輝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被告
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
訴訟代理人
郭存仁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複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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