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艾可帥特緊固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羣
送達代收人
謝宛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百合(台灣)休閑用品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3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87,99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4,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