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艾可帥特緊固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敬羣
- 送達代收人
- 謝宛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百合(台灣)休閑用品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3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87,99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4,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