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3號聲 請 人 台洋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11月6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8 年3 月6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 ├──┼───┼───┼───┼──────┼─────┼───────┼─────┤ │001 │建一強│台洋冷│第一商│73030-036948│454,829元 │107年10月31日 │KB1929284 │ │ │冷凍食│凍食品│業銀行│ │ │ │ │ │ │品股份│工業股│路竹分│ │ │ │ │ │ │有限公│份有限│行 │ │ │ │ │ │ │司 │公司 │ │ │ │ │ │ │ │魏東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