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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台洋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35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
    11月6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
    至108 年3 月6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
├──┼───┼───┼───┼──────┼─────┼───────┼─────┤
│001 │建一強│台洋冷│第一商│73030-036948│454,829元 │107年10月31日 │KB1929284 │
│    │冷凍食│凍食品│業銀行│            │          │              │          │
│    │品股份│工業股│路竹分│            │          │              │          │
│    │有限公│份有限│行    │            │          │              │          │
│    │司    │公司  │      │            │          │              │          │
│    │魏東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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