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8號聲 請 人 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濤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張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2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 司催字第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經聲請人 於108年1月30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8年2月12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嗣於108年6月13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憑,本 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12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國偉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001 │志豐紙│中日特│第一商│030031552 │6,510元 │107年12月6日│KB1586507 │ │ │業有限│種紙廠│業銀行│ │ │ │ │ │ │公司 │股份有│左營分│ │ │ │ │ │ │登明輝│限公司│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