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忠 代 理 人 黃瓊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6年8月29日遺失,經聲請107年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7年9月1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107年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 人則於107年9月1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嗣於108年1月 19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該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 ,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1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 ┌────────────────────────────────────────┐ │附表: │ ├─┬───┬───┬───┬──────┬─────┬───────┬─────┤ │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01│國育企│聖揮股│彰化商│03-44803-3-0│334,466元 │106年10月20日 │ER3012148 │ │ │業股份│份有限│業銀行│ │ │ │ │ │ │有限公│公司 │岡山分│ │ │ │ │ │ │司 │ │行 │ │ │ │ │ │ │黃國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