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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號

聲請人
聖泰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靜
代理人
施國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7 年9 月22日刊登臺灣導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001 │物格股│聖泰商│合作金│3166705003749 │45,150元│107年8月31日  │YX0226807 │
│    │份有限│業機器│庫商業│              │        │              │          │
│    │公司  │有限公│銀行左│              │        │              │          │
│    │翁存義│司    │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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