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3號聲 請 人 陳麗雅即聖貿金屬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108年 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108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 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08年7月23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該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盛洋冷凍│聖貿金屬│高雄銀行│103101800850│110,000元 │108年6月10日│BSP0037593│ │ │食品股份│企業社 │岡山本洲│ │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蘇昱丞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