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俊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掛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21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7 年8 月3 日刊登於蘋果日報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上開報紙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16812-4│股票│1 │1000│ ├──┼──────────┼───────┼──┼──┼──┤ │ 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388-0│股票│1 │302 │ ├──┼──────────┼───────┼──┼──┼──┤ │ 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843-4│股票│1 │91 │ ├──┼──────────┼───────┼──┼──┼──┤ │ 4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1491-4│股票│1 │7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