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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蔡牧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康樺科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熾勳
訴訟代理人
吳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11月6 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至108 年3 月6 日為止已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001 │穎昌特│康樺科│臺灣銀│035-031-036611│31,500元│107年9月18日│AM4408886 ││ │殊印刷│技工程│行左營│ │ │ │ ││ │股份有│顧問股│分行 │ │ │ │ ││ │限公司│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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