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5號

聲請人
廣翰瀝青有限公司(原名:富廣鑫瀝青混凝土有限
聲請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鳳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1月3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7年11月3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嗣於108年3月20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該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3月4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8年3月3日週日為假日,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08年3月4日)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001 │富廣鑫│臺灣銀│060031044976│700,000元 │106年9月13日│AK4567321 ││ │瀝青混│行岡山│ │ │ │ ││ │凝土有│分行 │ │ │ │ ││ │限公司│ │ │ │ │ ││ │陳信志│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