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7號

聲請人
寬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名聲
代理人
陳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107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7年11月10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107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7年11月10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嗣於108年3月27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該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民 國) │ │├──┼────┼───┼───────┼─────┼───────┼─────┤│001 │呂潘美華│彰化商│6513-03-57344 │650,500元 │106年12月16日 │MN4581468 ││ │ │業銀行│-2-00 │ │ │ ││ │ │岡山分│ │ │ │ ││ │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