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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原告
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凱
被告
陳世瑛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3 月6 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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