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吳芝瑛

  • 當事人
    鄧棠恩與相對人薩摩亞商環宇珠寶城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7號聲 請 人 鄧棠恩 聲請人與相對人薩摩亞商環宇珠寶城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2萬4,785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 1,899元、積欠民國109年2月薪資2萬3,800元,故訴訟標的金額 為16萬0,484元,應徵聲請費為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333 元,尚應補繳66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瑋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