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號

原告
徐國根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告
東泰精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婕瑩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