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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原告
郭文智
原告
曾文賢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奕涵
被告
中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發
被告
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被告中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衛公司)對原告終止僱傭關係不成立,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中衛公司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郭文智、曾文賢分別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69年8 月16日生,則原告自起訴時即109 年12月24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均已逾5 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 年計算,茲原告主張其等每月基本薪資均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2,400,000 元(計算式:40,000元×12×5 =2,400,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寧衛公司)對原告記予大過2 次處分無效,依原告所述即受確認判決之利益,乃在於該懲戒處分將影響原告將來是否免遭解雇及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福利,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各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為1,650,000 元,然上開聲明與聲明第2 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揆諸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2 項之價額為準。而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確認被告中衛公司承認原告曾文賢於被告可寧衛公司自91年9 月27日迄109 年5 月30日共計17年272 日之工作年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899 元(即原告主張有無上開工作年資之資遣費差額)。又訴之聲明第4 項請求確認被告中衛公司對原告調離駕駛員職務為無效處分,應恢復駕駛員職務,茲依原告郭文智、曾文賢主張減損每月加班津貼及遠距津貼總額分別為9,301 元、7,239元,並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 年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558,060 元(計算式:9,301 元×12×5 =558,060元)、434,340 元(計算式:7,239 元×12×5 =434,34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5 、6 項請求被告中衛公司應給付原告郭文智、曾文賢因可寧衛公司大過2 次處分所減損之年終獎金68,000元、48,000元部分,為聲明第1 項確認記予大過2 次處分無效之實質給付內容,不另計訴訟標的價額。

㈡綜上,原告起訴雖據共同繳納裁判費333 元,惟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再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已繳裁判費333 元按人數均分,餘額1 元列入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之原告郭文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依比例已│應補繳裁判費│
│  │   │      │     │(小數點│繳裁判費│      │
│  │   │      │     │以下四捨│    │      │
│  │   │      │     │五入) │    │      │
├──┼───┼──────┼─────┼────┼────┼──────┤
│1  │郭文智│3,343,959 元│34,165 元 │22,777元│167元  │11,221元  │
│  │   │(計算式:2,│     │    │    │      │
│  │   │400,000 元+│     │    │    │      │
│  │   │385,899 元+│     │    │    │      │
│  │   │558,060 元)│     │    │    │      │
├──┼───┼──────┼─────┼────┼────┼──────┤
│2  │曾文賢│2,834,340 元│29,116元 │19,411元│166元  │9,539元   │
│  │   │(計算式:2,│     │    │    │      │
│  │   │400,000 元+│     │    │    │      │
│  │   │434,340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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