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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給付預告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告
翁珮文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玥玲即琨明五金百貨行楠梓營業所間給付預告工資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7,000元、賠

償職業訓練生活津貼75,6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預告工資7,0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8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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