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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

聲請人
黃秋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034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333元,尚應補繳66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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