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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劉美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原   告 劉美君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原告與被告郭建中即香根食品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238,22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238,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8,851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5元(計算式:13,276元-8,851元=4,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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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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