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原告姚丁尹、與被告新勝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2號原 告 姚丁尹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原告與被告新勝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9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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