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劉約翰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堯律師
- 被告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左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本院卷第177 頁),查其經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19,980 元(擴張後訴訟標的價額2,719,980元+聲明第3項請求金額3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其中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徵裁判費27,92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8,619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7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431元,尚應補繳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