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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鍾麗惠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告
李曜樺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告
王志豪
被告
吳昇樺
被告
謝巴查克
被告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玟靚
被告
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文輝
被告
被告
林靖超
被告
吳武忠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告
潘進仁
被告
顏輝銘
被告
邱尚敏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被告
王秀琴(即王銘賢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王銘達(即王銘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原附民字第3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與另案110年度重訴字第25號為同一案件(同一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刑事庭分成二件移送民事庭),原告請求合併審理判決,而原合併審理,前因另案之部分被告死亡,繼承人稱欲拋棄繼承而分別審理。現因另案已承受訴訟完成,為使二件合併審理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與另案合併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合併言詞辯論期日。(本次期日,本件無其他新證據調查,被告可毋庸到庭,惟是否到庭,請自行斟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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