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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郭文通

上訴人即

被告
吳昇樺
被告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玟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麗惠間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

6,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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