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
- 債權人
- 順欣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順欣工程行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順欣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權人為「○○○(負責人姓名)即順欣工程行」,如順欣工程行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釋明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