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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
    辰曜環保有限公司立暘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債 權 人 辰曜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菁 債 務 人 立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統一發票、請款單均未有清償期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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