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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
債 權 人
臺灣聚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明
債 務 人
王廷仁即廣延社廣告設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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