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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貞福

  • 原告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筱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暨違約金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債 權 人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福 債 務 人 陳筱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暨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壹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前者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並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後者則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額,債權人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此有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71 號判決參照。又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約定之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時,自應依上開規定,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此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67 號判決參照。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分期付款契約書暨授權轉帳約定書條款第4 條約定:「甲方(即債務人)如有違反前述承諾時,乙方得請求甲方一次付清餘款並賠償乙方全部價金十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上開約定未載明該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依前揭說明,應屬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則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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