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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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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倗牛排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釋明牛倗牛排館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牛倗牛排館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牛倗牛排館』,如牛倗牛排館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牛倗牛排館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自民國109年11月23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請確認請求之利率是否為『百分之5%』?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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