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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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興華即牛倗牛排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興華即牛倗牛排館發支付命令,經查,牛倗牛排館為王興華獨資經營,牛倗牛排館業已歇業,且債務人王興華戶籍係設於高雄巿左營戶政事務所,此有商業登記抄本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債務人王興華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