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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4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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