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 債權人
-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正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亦有明文。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且聲請狀未有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