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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

債權人
冠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憶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金芹、蔡永川(原名: 蔡鎮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支票號碼951798、951799號,面額均為新臺幣100,000 元之支票,其上未有付款人即高雄銀行之交換單,難認已對付款人即高雄銀行為提示,請提出上開二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承上,如未能提出,請敘明是否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如借款、貨款…,請貴公司具體陳明) ,如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請一併敘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之利率是否改依「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請確認債務人蔡永川( 原名: 蔡鎮安) 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李金芹、蔡永川( 原名: 蔡鎮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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